黨員制度通知
時間:2022-09-12 0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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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直機關各黨委、總支,各直屬支部:
為全面落實《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規定,切實加強區直機關發展黨員工作,嚴格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方針,堅持群眾公認和民主集中原則,嚴把黨員入口關,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充分發揮機關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區委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鹿委辦〔2007〕19號)文件精神和《溫州市**區**—2010年發展黨員工作意見》規定,經研究,在區直機關發展黨員工作中實行六項制度,請各黨組織要嚴格按照發展黨員的工作方針,做到程序到位、規范。六項制度內容具體如下:
一、推優測評制。單位黨組織確定入黨積極分子,要實行推優測評制。單位黨組織要定期在本單位范圍內公布申請入黨人員的名單(以遞交入黨申請書為準),進行黨內或黨外推優。推優的主要對象是生產或工作第一線、35歲以下、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優秀青年。黨內推優是指5名以上黨員聯名推薦申請入黨的優秀人員作為擬入黨積極分子;黨外推優是指工青婦等群團組織或單位推薦申請入黨的優秀人員作為擬入黨積極分子。推優者要填寫《**區要求入黨人員推優表》(附后)。單位黨組織要對推優對象作進一步了解,確定入黨積極分子預備人選,同時向黨員、干部職工代表、群團組織征求意見,進行民意測評(征求意見表附后)。經民意測評,有超過半數人員同意其成為入黨積極分子的,由單位黨組織研究討論通過后,方可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
另外,在今后幾年發展黨員工作中,入黨積極分子數量與發展對象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注重優化新黨員結構,把好發展黨員的年齡關和文化關,不斷優化黨員隊伍的整體結構。各黨組織要將每年黨員發展工作計劃表及入黨申請人、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基本情況表(附后)于年初(1月15日前)上報區直機關黨工委組宣科。
二、談話談心制。對入黨積極分子,由單位黨組織、聯系培養人負責談話談心,1年不少于4次;對預備黨員,由聯系培養人和入黨介紹人負責談話談心,1年不少于4次,同時區直機關黨工委將指派專人談話談心。談話談心要著重了解該對象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和現實表現等,談話談心后應認真負責地整理出談話談心意見留檔。沒有做到入黨前談話談心的,一律不討論發展、轉正。
三、考察審核制。入黨積極分子經1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后,參加集中培訓成績合格,由單位黨組織討論通過發展對象,并將發展對象的全部入黨材料報區直機關黨工委預審。區直機關黨工委將把好發展對象的文化結構、年齡結構、性別結構等關口,同時進行審查。審查分兩步進行,一是對上報的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情況等有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查;二是到入黨積極分子所在單位征求黨內外意見,了解其思想和表現。預審合格方準予發展。
黨組織確定發展對象后,要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范文附后)。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后,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預備黨員由單位黨組織負責考察,主要考察三個方面:一是政治立場;二是入黨動機;三是履行黨員義務權利、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及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等情況。可以通過聽取匯報、個別談心、培訓考試、定期鑒定及黨員群眾測評等形式進行考察。
四、公示監督制。在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前,要由單位黨組織實行張榜公示(公示范文附后),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為7天。凡群眾對公示對象反映的問題,單位黨組織要認真負責的調查核實,及時將公示結果向區直機關黨工委通報。公示后,對符合黨員條件的,才能將發展對象按程序接收為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
五、投票表決制。單位黨組織在接受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時,要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票附后)。最后,黨支部要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入黨志愿書》上,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自傳、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情況等材料,一并報區直機關黨工委組宣科。經機關黨工委指派專人談話后,適時召開黨工委會議,3個月內予以審批。如遇特殊情況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超過6個月。單位黨組織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若逾期不上報的,一律不予承認。
六、責任追究制。發展黨員工作將實行責任追究制。比如黨組織黨員隊伍中年齡、性別、文化結構不合理的,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發展黨員的,連續兩年沒有培養入黨積極分子的,進行預告警示,同時單位黨組織要做出書面整改措施。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培養聯系人和入黨介紹人不如實匯報情況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不召開支部大會,不堅持有關工作制度,采取違紀違規的方法接收預備黨員、進行預備黨員轉正的,要追究支部書記等責任人的責任;對不認真對待公示中群眾的反映,不嚴格把關,無故不及時審批黨員或隨意審批黨員的,要追究機關黨委書記或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對那些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搞不正之風的,要嚴肅查處;對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
各黨組織要著眼于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把發展黨員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制定發展計劃,分期分批有計劃地進行發展,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對入黨申請人員、積極分子、建黨對象的資料及考察、發展情況要及時上報區直機關黨工委組宣科,統一錄入黨務管理信息系統,實行系統跟蹤管理,使區直機關黨員發展工作健全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