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領導班子工作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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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鄉鎮領導班子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鄉鎮領導班子包括鄉鎮黨委、人大、政府三套班子。鄉鎮黨委是鄉鎮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鄉鎮人大是鄉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鄉鎮人代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事務。鄉鎮人民政府是對鄉鎮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鄉鎮領導班子要全面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在鄉鎮的貫徹落實,為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第二章職責任務
第四條鄉鎮黨委行使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
(二)負責召開本鄉鎮黨的代表大會,組織實施鄉鎮黨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落實鄉鎮黨代表提交的議案;
(三)討論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問題,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四)領導鄉鎮政權機關和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五)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加強以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和非公有制企業、社區、新社團等領域黨建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
(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干部;
(七)領導本鄉鎮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和改進農村思想政治工作,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第五條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責:
(一)檢查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情況,配合上級人大開展執法檢查、評議等工作;
(二)檢查督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并向代表通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情況;
(三)檢查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五)做好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和督辦工作;
(六)主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
(七)籌備、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職責: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決定;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司法、計劃生育、社會保障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和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組織原則
第七條鄉鎮黨委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基本原則;
(二)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必須經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黨委各成員要按照分工,獨立負責地完成分管工作;
(三)鄉鎮黨委委員均有發表個人意見、參與集體領導的平等權力。書記要敢于負責,有民主作風,善于發揮每個委員的作用。黨委委員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支持書記工作,積極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
(四)黨委委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在本鄉鎮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參加活動時發表個人意見,必須符合黨委集體決定的精神。
第八條鄉鎮人大主席團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
(二)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
(三)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行鄉鎮長負責制,副鄉鎮長按照各自分工或鄉鎮長的委托,協助鄉鎮長開展工作;
(二)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
(三)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鄉鎮人大的監督。
第四章議事和決策
第一節鄉鎮黨委會
第十條鄉鎮黨委會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黨委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未進黨委的鄉鎮人大專職主席,以及未設專職主席的鄉鎮人大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應列席鄉鎮黨委會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事范圍:
(一)討論制訂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方針政策、指示精神及鄉鎮黨代會決議的措施;
(二)討論決定本鄉鎮經濟社會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制定本鄉鎮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的工作措施,討論決定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干部的推薦、提名、調整、任免和獎懲,以及對干部的教育、培養、監督等事項;
(五)討論決定以鄉鎮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以及以鄉鎮黨委名義發出的其他重要文件等事項;
(六)討論決定鄉鎮人大主席團、人民政府、群團組織等須提交黨委會或應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黨委會議題一般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重要議題由書記辦公會議確定。除特殊情況外,不搞臨時動議。
第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鄉鎮黨政聯席會議的形式,研究、決定鄉鎮范圍內除必須由鄉鎮黨委會決定事項以外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黨政聯席會由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人大正副主席、鄉鎮長助理參加。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書記委托鄉鎮長召集并主持,鄉鎮長不是中共黨員的,也可由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條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召開,研究干部問題的黨委會必須有超過2/3的委員參加方能舉行。黨政聯席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委委員及半數以上的應出席會議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應出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議主持人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鄉鎮團委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鄉鎮黨委會和黨政聯席會。
第十六條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的,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或副鄉鎮長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報告。
第二節鄉鎮黨委書記辦公會
第十七條書記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書記辦公會由書記召集并主持,也可由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除書記、副書記參加會議外,召集人可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其他有關領導班子成員列席。
第十八條書記辦公會議事范圍:
(一)對需要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討論和決策的問題事先進行醞釀,準備議題;
(二)對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進行協調,檢查執行情況;
(三)交流日常工作,通報有關情況。
書記辦公會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不得決定應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三節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
第十九條鄉鎮人大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一般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舉行會議。
第二十條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議事范圍:
(一)聽取鄉鎮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組織人大代表對鄉鎮人民政府和領導人員以及上級機關駐鄉鎮單位開展評議的有關事項,聽取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辦公室工作情況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鄉鎮人民政府關于代表議案、意見、批評和建議辦理情況的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等有關問題;
(六)討論人大主席團自身建設及其他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主席團舉行會議,必須有主席團成員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會議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本級人大有關代表和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大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決定問題,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節鄉鎮長辦公會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實行鄉鎮長辦公會議制度,討論決定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鄉鎮長辦公會議事范圍:
(一)傳達上級黨委、政府和鄉鎮黨委、人代會的重要指示、要求和決議,研究貫徹執行的具體辦法與措施;
(二)根據上級政策規定和鄉鎮黨委的原則意見,研究部署鄉鎮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本級政府重要工作情況;
(四)討論需由鄉鎮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鄉鎮長辦公會議由鄉鎮長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鄉鎮長決定隨時召開。鄉鎮長辦公會議由鄉鎮長、副鄉鎮長、鄉鎮長助理出席,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由于分工交叉,不兼任副鄉鎮長的鄉鎮黨委委員在鄉鎮長辦公會議研究其所聯系或分管的政府工作時,可參加鄉鎮長辦公會議。鄉鎮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會議內容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會議議題一般由鄉鎮長確定。
第五節重大問題決策
第二十六條集體決策重大問題,要嚴格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第二十七條集體決策的重大問題為:
(一)事關本鄉鎮全局性、政策性的問題;
(二)根據上級重要決策指示需研究貫徹意見的問題;
(三)領導成員及部門的分工與調整等問題;
(四)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內有關人員的錄用、推薦、任免、調整、考核、獎懲、返聘等問題;
(五)規模較大的投資、工程、土地等項目,金額較大的財、物問題;
(六)本鄉鎮重要或敏感事項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與修改;
(七)本鄉鎮領導集體認為應納入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集體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會前醞釀。研究決策重大問題的會議議題應在相關領導成員之間進行會前醞釀,然后按有關會議議事規則由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研究重要規劃或特別重大的事項,應準備必要的上會材料。一次會議安排的議題不宜過多。
(二)提前通知。提交集體研究的議題,應當在會議前至少2天通知與會人員。
(三)充分討論。召開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時,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成員必須到會。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部門就有關議題進行介紹和說明,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主要負責人應在聽取其他領導成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領導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材料在會上表達。根據議題的實際需要,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四)逐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領導成員的書面意見)的人數接近時,除非緊急情況下必須表決外,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表決一般采用記名形式,須將每位成員的表決意見記錄在案,以示負責。干部人事等特別敏感問題,可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但應記錄同意、反對、棄權的票數。未到會領導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列席會議的成員不參加表決。
(五)作出決議。按組織原則及相應會議議事規則形成會議決議。會議主持人要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六)形成紀要。會議須形成“重大問題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須明確落實決議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重大問題會議紀要除發給領導集體成員和有關部門外,還須報縣分管領導。涉及社會、多數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決定還應在本單位或一定范圍通報。
第五章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二十九條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持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科技、法律、經濟等知識,努力做勤奮學習的表率;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奮發有為,努力做開拓創新的表率;必須堅持正確的群眾觀,牢記“兩個務必”,清正廉潔,努力做執政為民的表率;必須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努力做求真務實的表率。
第三十條鄉鎮領導班子必須堅持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制度。健全完善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制度,堅持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中心組原則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集中學習。
(二)調查研究制度。每位班子成員全年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時間用于調研,每年至少寫出一篇高質量的調研文章,為科學決策和解決實際問題提供依據。
(三)領導聯系點制度。鄉鎮領導班子成員每人都要至少聯系一個行政村(片)、一個重點項目、一家企業、一戶貧困戶和一戶效益農業大戶。經常到聯系點了解情況,指導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四)民主生活會制度。鄉鎮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做好發言準備,開展談心交心。民主生活會由黨委書記主持,聯系鄉鎮的縣領導列席,縣紀委、組織部派員參加,鄉鎮班子成員要開展積極的批評與自我批評。民主生活會情況必須專門記錄和整理,并在黨員干部會議上進行通報。鄉鎮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堅持雙重組織生活制度。
(五)廉政建設制度。鄉鎮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帶頭執行有關黨風廉政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執行政務公開、重大事項報告、財務審批、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鄉鎮領導干部要帶頭堅持辦公無休日、為民辦事公開承諾等制度,注重運用說服教育、示范引導、提供服務的方式開展工作,切實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作風。
第三十二條鄉鎮領導班子要集中精力議大事、抓大事,精簡不必要的會議和文件。班子成員要減少事務性活動和應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六章管理監督
第三十三條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黨委、人大、政府主要負責人分別是執行本規則的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成員對本規則都負有認真執行并相互監督的職責。檢查執行本規則的情況要列入黨政“一把手”年度總結報告的重要內容,列入民主生活會議題。對議事決策規則及有關制度的執行情況,鄉鎮必須落實專人負責記錄,注意整理歸檔,形成備案材料。
第三十四條縣委組織部對鄉鎮領導班子執行本規則的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將執行本規則的情況作為考核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規則的行為,要批評教育、認真糾正,造成重大損失的,必須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在實施過程中,如上級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