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發放制度
時間:2022-04-01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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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簡稱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發放工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57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河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豫財辦農[20*]1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實施方案》規定的范圍、期限和對象發放。
第三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發放標準按照中央統一規定,每人每年600元。
第四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發放的組織實施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級財政和移民主管部門具體辦理。
第五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能夠直接發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發放給移民個人的采取為移民辦理銀行存折(卡)方式。
第六條縣級財政部門和移民主管部門在縣(市、區)所在地通過招標選擇一家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作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發放銀行。
第七條縣級財政部門應在中標銀行開設基金專戶,并與銀行簽訂“委托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協議書”,明確各自職責,統一和規范各自的業務流程。
第八條縣級移民主管部門根據省政府核定的移民人數,為移民戶建立檔案,將移民個人賬戶資料存檔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政府移民辦。
第九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半年發放一次。每年第一季度,有關縣(市、區)移民主管部門將核準的移民名冊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在第二和第四季度末將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撥入在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
第十條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移民主管部門建立的移民戶檔案,在中標銀行開設移民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撥入基金專戶后,中標銀行應在辦好移民個人賬戶的7個工作日內將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打入移民個人賬戶。打入移民個人賬戶后,由鄉鎮財政所在10個工作日內將移民個人銀行存折(卡)發放到移民戶。
第十二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發放對象如出現《實施方案》中規定的不得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情況,由縣級移民主管部門核定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停止發放并收回已發放的資金。對上述情況隱瞞不報而繼續冒領后期扶持基金的移民,一經查實,在其應享受的后期扶持基金中如數扣回。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每年12月底前,縣(市、區)財政部門應配合移民主管部門對下年度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數進行核對,將變化情況分別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政府移民辦核定后,由省財政廳對下年度的預算作出調整。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審計、移民部門對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發放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并接受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中介機構的監測評估。對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中發現的拖欠、****、挪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問題,要按規定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各市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扶持基金發放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政府移民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