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經濟責任工作制度

時間:2022-06-04 03:29:00

導語:審計局經濟責任工作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省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雨委辦發4號“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包括:區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下同);鄉鎮及街道直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行政村、居委會的正職領導干部;區直屬事業單位下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其任職期間內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三)失職、瀆職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條領導干部的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六條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晉升、轉任、輪崗、降職、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應當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本人。

第八條被審計領導應當在收到審計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審計組提交本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

(二)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的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領導干部直接決定或參與決定的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情況;

(四)領導干部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情況;

(五)需要向審計組說明的其它情況。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及時、全面、如實地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本單位的經濟工作中長期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及其完成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

(四)重大投資決策和國有資產處置決定及其實施結果情況;

(五)重要經濟合同、協議資料以及重大擔保、訴訟事項;

(六)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合同、協議、會議紀要(記錄)、會議資料;

(七)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

(八)審計組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審計組要求提供的資料,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并應當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是有關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包括;

(一)領導干部任期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經濟管理績效情況;

(二)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三)領導干部任期內投資、擔保、資金籌集和使用、資產轉讓等重大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四)領導干部任期內財經紀律執行情況、廉潔自律情況以及交通工具、辦公物品移交情況;

(五)對單位內控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有效性進行評價;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在審計的基礎上,分清領導干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分清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查清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

第十一條內審機構獨立開展審計,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不得拒絕、阻礙,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條內審機構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有權就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用書面、座談等形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內審機構工作,如實向審計組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內審機構在審計過程中遇有審計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可商請本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及時協助解決。

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內審機構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關的重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對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的測評情況;

(四)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

(五)被審計領導干部對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六)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主要問題的處理、處罰意見和改進建議;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

第十五條審計組向內審機構提交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做出必要修改,并將他們的書面意見一并提交內審機構,同時將核實和修改的情況告知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內審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后,應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附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同時抄送上級審計部門及本級組織人事、紀檢部門。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報告,作為對領導干部任用、免職、辭職、解聘、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審計中發現領導干部涉及下列問題且情節嚴重的,在報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及時移交單位紀檢部門或區紀委、區監察局處理:

1、指使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虛報經營業績的;

2、侵占本單位或下屬單位財物的;

3、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

4、違反規定將資金借貸他人的;

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十八條區審計局負責對本地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并根據需要組織內審人員業務培訓,規范審計行為;內審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客觀公正,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第十九條內審機構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所需要的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經費預算,予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