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級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11 04:15:00
導語:區級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工作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和管理的直屬企業、營利性事業單位脫鉤,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區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加強黨的建設、政權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治本之策,也是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對于黨政機關轉變政府職能,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主義區場經濟秩序,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從源頭上預防和反腐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所辦企業和管理的直屬企業、營利性事業單位脫鉤的決定,結合東城區的實際,現就東城區區級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和管理的直屬企業、營利性事業單位脫鉤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脫鉤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結合黨政機關機構改革,進一步轉變黨政機關職能,解除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和管理的直屬企業、營利性事業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今后區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經商辦企業,也不再作為主管部門直接管理企業。
做好這項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全面清理、統籌規劃、區別對待、分步實施;二是區級黨政機關與企業脫鉤后,區財政對黨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要給予保障;三是對脫鉤企業的人員要予以妥善安置;四是要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五是依法辦事,嚴明紀律;六是保持黨政機關干部隊伍的穩定和社會穩定。
二、脫鉤工作范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區級黨政機關企業脫鉤工作的范圍是:區級黨的機關(含黨的紀檢機關和黨的各工作部門)、人大機關、政府各部門(含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政協機關及所屬單位。鑒于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已經基本結束,區級政法機關沒有納入此次脫鉤工作的范圍。
(一)脫鉤企業的范圍
1、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企業和管理的直屬企業(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機構)。
2、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所辦企業。
3、黨政機關所屬的營利性事業單位及所辦企業。
4、黨政機關及所屬單位所辦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和各類咨詢公司(中心)。
5、黨政機關各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所辦企業。
6、黨政機關所屬勞動服務公司及其所辦企業。
7、黨政機關主辦的社團法人所辦企業。
8、掛靠在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的企業。
9、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出資興辦的合伙企業、股份制企業。
10、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屬單位所辦企業。
(二)暫不脫鉤企業
1、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服務性、保障性企業。
如機關服務中心、培訓中心等開辦的、為機關正常運行的物業管理、服務接待、餐廳食堂、文印等,暫不與黨政機關脫鉤,但不得延伸辦企業。
2、區級黨政機關所屬不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所辦企業,暫不納入脫鉤企業范圍。
三、脫鉤企業的分類處理
區級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和管理的直屬企業、營利性事業單位脫鉤,都必須進行分類處理審批。對應予審批而瞞報、漏報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年檢,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企業分類處理分為撤銷、移交、解除掛靠和暫不脫鉤四類。根據脫鉤范圍和企業分類處理的原則,由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制定企業脫鉤分類處理方案,經區脫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脫鉤辦)審核后,報區脫鉤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審批并下達分類處理批復。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按區領導小組的批復組織實施。
(一)撤銷企業的處理
列入脫鉤范圍的企業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作撤銷處理:
1、無資金、無場地設施、無經營機構的企業。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但尚未經營的企業,或已停業、歇業的企業。
3、資不抵債、虧損嚴重的企業。
4、主管部門認為應予撤銷的企業。
企業撤銷可以采取關閉、兼并、破產等形式。撤銷企業的撤銷工作,由區級黨政機關負責。撤銷企業要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撤銷企業正在履行的經濟合同或發生的合同糾紛,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企業凈資產由原主管部門收回。撤銷企業擬申請破產的,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撤銷企業要到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撤銷企業辦理完注銷登記手續后,報區脫鉤辦備案。企業撤銷工作于*年10月1日前完成。撤銷企業的具體撤銷程序由區脫鉤辦制定。
(二)移交企業的處理
為做好移交企業的交接工作,由區經委牽頭組織,區有關部門參加,成立東城區黨政機關企業交接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交接辦)。其主要職責是:承擔區級黨政機關企業交接過程中的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
按照“先交接、后清理、再處理”的原則,企業移交的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集體資產變更主管部門,債權債務、勞動關系、黨的關系以及工會、共青團的組織關系一并移交。移交步驟如下:
1、準備階段。*年8月1日前,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對所屬擬移交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人員和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清理造冊,并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報區領導小組審批。
2、移交和接收階段。*年9月1日前,按照區領導小組的批復,區交接辦對移交企業進行分類匯總,確定移交企業的具體接收單位。
*年10月1日前,區級黨政機關、移交企業與接收單位正式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手續完成前,企業原主管部門負責移交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交接手續完成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由接收單位負責。
3、清理和處理階段。*年11月1日前,接收單位組織對所接收企業進行全面清理,按照企業改革、發展的方向和要求,搞好移交企業的改革、改組和改造,并辦理勞動關系、黨的關系及工會、共青團、財務、資產、稅務、工商等關系的劃轉或變更手續。
(三)掛靠企業的處理
黨政機關及所屬單位既無實際出資,又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只是與企業有書面協議,在名義上作為企業主管部門或按協議收取管理費,這類企業視為掛靠企業。區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一律與所掛靠的企業脫鉤,解除掛靠關系。解除掛靠工作于*年10月1日前完成。今后,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一律不得接受企業任何形式的掛靠。
(四)暫不脫鉤企業的管理
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暫不脫鉤的企業,不得冠以黨政機關的名稱,不得利用黨政機關的權力和影響從事經商活動。暫不脫鉤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實行獨立核算,主管部門不得從暫不脫鉤企業提取或報銷費用。在暫不脫鉤企業任職的人員,不得同時兼任機關行政職務,其工資、福利待遇只能享受一頭。
四、人員安置
(一)撤銷企業人員安置
企業主辦單位本著“統籌安排、積極穩妥”的原則,負責撤銷企業人員的安置。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人員,企業比照經濟性裁員支付經濟補償金。撤銷企業的退休人員,主辦單位如無法安置,可參照本區破產企業退休職工人員安置辦法中的規定,足額提取各項費用上繳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后,實行社會化管理。撤銷企業職工自謀職業的,企業可按每人一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安置費,工傷人員加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
撤銷企業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在企業撤銷前到企業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職工養老、失業、大病統籌、工傷保險等手續,并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二)移交企業人員安置
對于編制在黨政機關及其事業單位的人員,原則上隨企業去向安置,并與機關脫離行政關系。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隨企業一并移交,企業離休人員由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負責安置,不隨企業移交。編制在黨政機關的人員,符合提前退休、提前離崗條件的,可參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的意見》的有關政策執行,由黨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不隨企業移交。
移交企業的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未簽定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職工補簽勞動合同;移交企業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大病統籌、工傷保險等保險項目并補繳有關費用。移交企業中凡編制在黨政機關或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首次辦理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時,其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職工個人繳納保險費的年限。
有關脫鉤企業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障的具體問題,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五、資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
(一)撤銷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撤銷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工作由原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人員、出資各方和債權銀行派員組成撤銷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算工作小組,進行審計、清產核資,涉及資產轉讓的,要進行資產評估。
企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主動收回凈資產和債權,對企業的債務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償還。撤銷企業所欠銀行呆壞帳由撤銷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清償。
(二)移交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
移交企業的國有資產采取無償劃轉方式,集體資產采取變更主管部門的方式,企業的債權債務隨同企業資產一并移交。資產劃轉原則上以經審計的*年度企業財務會計決算為基礎。
移交企業欠交黨政機關的利潤和管理費一律不再補繳。其中欠交利潤全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欠交的管理費,已從成本中提取的沖銷企業管理費,沒有提取的不再提取。
移交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按以下原則處理:
移交企業原主辦單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又轉貸給企業的,由企業與原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后,原借款合同不再履行。
原擔保單位屬此次移交范圍的企業或其他經營性企業的,按原擔保條款繼續提供擔保;原擔保單位屬區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的,由借款企業另選經債權人認可的單位擔保,原擔保合同不再履行。
移交企業直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移交后法人主體資格不變的,原借款合同繼續履行;移交后法人主體資格發生變化的,由變更后的企業承擔移交企業的債務,并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不再履行。擔保合同按上述規定處理。
(三)掛靠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
原接受掛靠單位負責與掛靠企業解除掛靠關系,債權債務由掛靠企業自行處理。對產權關系清晰的,接受掛靠單位應與掛靠企業解除掛靠關系,并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對產權關系不清晰的,由接受掛靠單位或掛靠企業提請產權界定申請,報區財政局進行產權界定,然后再解除掛靠關系。
有關脫鉤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的具體問題,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六、黨政機關履行職能的經費保證
區級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財政部門要按照收支統管的原則,保證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及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經費。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加大對黨政機關的經費投入,改善機關工作條件,提高機關干部待遇。
對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應領取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必須按時、足額發放;對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行政辦公經費,要根據機關工作性質和工作任務,按預算內、外資金綜合考慮的原則予以安排;對區級黨政機關所需專項經費,要根據工作任務實行專項報批,予以專項安排;對區級黨政機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會計《準則》,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單位收支管理,艱苦奮斗,勤儉節約,高效廉潔地履行職責。
七、加強領導,抓好落實,維護穩定,嚴明紀律
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要把貫徹落實黨政機關與與所辦企業和管理的直屬企業、營利性事業單位脫鉤工作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加強領導,搞好協調,切實負起責任。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特事特辦,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保證這項工作市委市政府部署如期完成。
在脫鉤工作中,要始終把維護穩定貫穿于工作的全過程。要采取有力措施,開展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黨政機關干部隊伍穩定、企業職工穩定和社會穩定。
在脫鉤工作中,要講政治、顧大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紀律。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各部門及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在脫鉤工作中,必須嚴格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守以下紀律:(一)不準瞞報、漏報屬于脫鉤范圍的企業;(二)不準隱匿、轉移、轉讓、出賣企業資產或變更企業登記;(三)不準以任何名義私分企業錢物和侵吞國家資產;(四)不準弄虛作假,涂改、轉移或者銷毀帳目;(五)不準抽逃企業資金;(六)不準突擊花錢、分錢、分物;(七)不準從企業調撥資金和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八)不準突擊進人、突擊提高工資和離退休待遇;(九)有違法違紀嫌疑的人員,一律不準出國(境)。違反上述紀律的,將參照《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工作紀律規定》進行處理,追究主管部門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黨政機關與與所辦企業和管理的直屬企業、營利性事業單位脫鉤,不再直接管理企業,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政權建設,鞏固機構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區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舉措。各部門一定要深刻認識到這項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作為嚴肅的政治任務,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堅定信心、雷厲風行,不折不扣、扎扎實實地貫徹落實,并確保人心穩定和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區脫鉤工作領導小組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