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6-04 0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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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深入開展,現結合本區實際,提出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實施意見如下:
一、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
本區具備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條件的各類企業,其中重點為試行經營者年薪制或實行自主決定工資水平的區屬轉制企業、已建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及私營企業。
二、工資集體協商的方法及內容
(一)工資集體協商的方法
1、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按照法定程序產生。職工方由工會代表,未建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選舉代表,要得到半數以上職工同意。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2、工資集體協商要求可由職工和企業任何一方提出,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協商。
3、企業依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應形成工資協議草案,國有、集體企業,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非公有制企業由企業工會在征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協商。
4、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應簽訂工資協議。有主管單位的企業,工資協議應征求主管單位意見。
(二)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1、工資協議的期限;
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方法;
5、工資支付辦法;
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工資協議的審查
(一)企業主管單位應及時對企業上報的工資協議提出意見。
(二)企業簽訂工資協議后,應于7日內將工資協議及說明(協商雙方代表情況、雙方協商程序、主要議題、主管單位意見等)一式4份,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
(三)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企業工資協議15日內,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工資協議無異議的,工資協議即行生效;對工資協議有異議的,應將修改意見在《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中通知協商雙方。雙方應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修改工資協議,并重新報送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四)協議雙方應在工資協議生效后5日內,向雙方全體人員公布協議。
(五)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一次,協商雙方可在原協議期滿前60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四、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協調指導
由區勞動關系協調三方聯席會議負責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并組織實施。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搞好工資集體協商有關政策的宣傳,負責企業工資協議的審核備案管理工作,并負責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經營者或代表進行培訓。
區總工會負責對全區各企業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實施。
業主代表方組織要充分發揮指導、協調、服務作用,提高經營者對開展平等協商的認識,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