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裝備管理方案

時間:2022-05-14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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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司法所裝備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司法裝備正常使用,發揮裝備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促進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所裝備是指使用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各級財政配套資金購置的司法裝備物資,主要包括:汽車、摩托車、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照相機、攝像機、一體機等。

第三條司法所裝備管理,堅持產權明晰、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省財政廳的有關文件精神,司法所的裝備產權屬于縣(市、區)司法局,納入縣(市、區)司法局固定資產統一管理。

第五條省司法廳負責司法所裝備的規劃、專款規劃審核及上報、裝備采購、發放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地市司法局負責司法所裝備專款項目規劃的初審、申報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縣(市、區)司法局負責司法所裝備的規劃擬定、上報、領取、發放、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司法所負責裝備物資的日常保管、使用管理、保養維護等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司法局對司法所裝備實施具體管理。

主要職責是:

1.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掌握各司法所裝備的品種、數量、價值及使用狀況,建立裝備臺帳和領用手續,做到賬卡、賬物相符,保證資產安全與完整。

2.統一辦理交通工具入籍、使用人員培訓,抓好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行車安全教育。

3.每年對司法所裝備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做好檢查記錄備查,并將檢查情況上報設區市司法局裝備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司法所裝備的的定位管理制度,督促各司法所對直接管理使用的裝備建立臺賬。

5.按有關規定做好司法所裝備的新增、處置、報廢手續。

第七條司法所是裝備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建立本所裝備臺賬和領用手續,確定專人保管,人員調整時,應做好資產交接手續。

2.定期進行資產的檢查核實,確保司法所裝備物資的完整,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3.做好裝備的保養維護,確保裝備性能完好。

4.使用交通工具必須做到保險、證照齊全。夜間及節假日期間,交通工具應定點停放,保證安全。嚴禁擅自改變交通工具用途,不得公車私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嚴禁酒后駕駛和無證駕駛。

5.裝備的毀損、報廢等,應報告縣(市、區)司法局,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八條司法所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因素被撤銷的,其裝備應由所屬縣(市、區)司法局予以收回,重新調劑到其他司法所,并報市局和省廳備案。

第九條不按照上級批復文件內容擅自調整裝備使用單位,截留、以舊換新、挪用、出售、出借、出租和私自占有司法所裝備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應責令改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省司法廳將予以全省通報批評,并核減下一輪中央政法補助份額。

第十條因監督管理不善,造成司法所裝備毀損的,分清責任,分別追究縣(市、區)司法局負責人、司法所負責人的責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應承擔法律和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省司法廳計劃財務裝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