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構建和諧社會的體制基礎
時間:2022-12-07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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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宏大而長遠的系統工程,就經濟、社會轉型階段而言,如何通過改革的繼續深化,完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體制基礎,是緊迫而艱巨的課題。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堅持以人為本,共同富裕的改革觀;堅持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互動;堅持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攜手并進;清除構建和諧社會的體制性障礙。
改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路徑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經濟、政治、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成功地突破了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束縛,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基礎框架,實現了由封閉型經濟社會向開放型經濟社會的轉變。中國經濟以持續20多年的快速增長,推動了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型,社會財富和人民生活的總體水平得到了顯著提高。改革及其所釋放出來的巨大社會生產力,為形成一個充滿生機活力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了重要的經濟體制基礎和物質條件。
然而,要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還必須走進一步深化改革之路,為構建和諧社會筑實全面系統的體制基礎。必須堅持人民是創造社會財富主體的理念。市場經濟的重要思想基礎首先在于承認追求富裕和生活質量的提高是社會成員的正當欲望,也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市場經濟之所以具有效率也正在于此。中國20多年改革最深刻的變化在于,實現了創造財富主體由中央計劃中心向社會的轉移,形成了多元化的所有制結構,從而使社會經濟生活充滿了生機與活力。
必須把實現共同富裕作為改革的最終目標。中國在改革初期把發展經濟、償還計劃經濟時期對人民生活的歷史“欠賬”、走共同富裕之路作為啟動和推進改革的重要目標,使改革具有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動力。
必須堅持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的互動。中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具有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高度集中統一的特征。改革初期果斷放棄“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重大舉措,首先使經濟走出了政治化和意識形態化的陰影,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高度緊張的社會關系,為啟動經濟改革奠定了初始條件。正如鄧小平所說,“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體制改革。”
必須堅持社會治理的法治化。一個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首先是一個法治社會。隨著計劃經濟的解體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原來國家權力全面控制社會的狀況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在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以往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政治動員、意識形態“激勵”、行政控制為特征的狀況,逐步走向以民主和法治為重心的軌道。社會法治化正在成為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
當前制約構建和諧社會的體制性因素
行政性資源配置中的權力市場化問題。為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效率,同時也為了防止權力“尋租”性腐敗,成熟的市場經濟都嚴格限制行政權利介入的領域,并且對權力運行實施有效的監督。中國在體制轉軌中雖然大幅度地減少了行政性資源配置,但行政性資源配置不僅在國有經濟部門依然普遍存在,而且近年來已經出現向非國有部門滲透的跡象。
社會資源的行政性配置“客觀上”存在著權力市場化的可能。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利用產品“雙軌”差價牟利,到90年代要素市場化中的“尋租”,人們不難觀察到大量權力市場化的現象。近年來,在土地拆遷和轉讓、資金信貸以及資本市場“圈錢”等領域,權力市場化的現象依然沒有止步的跡象。行政性資源配置中的權力市場化是社會財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最主要因素,其負面影響要遠遠大于市場調節機制本身的缺陷和社會調節機制的不完善,而且還使后者產生嚴重扭曲,加劇社會的失衡。
經濟轉軌中的資本與勞動關系平衡問題。資本與勞動的關系問題是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早期發展中,資本統治的形成曾經造成了二者之間的尖銳對立和沖突,并導致了經濟危機和社會危機。只是由于工會運動的興起和發展壯大、社會保障的普遍建立,二者之間的關系才出現了相對平衡,推動了市場經濟走向成熟。這一過程至少說明,市場機制并不能“自然地”實現資本和勞動的平衡,沒有市場之外的力量,資本的統治就不可避免。
中國在走向市場經濟中,在形成平衡資本與勞動的機制方面明顯滯后,特別是代表勞動組織化力量的工會,如何適應市場化進程仍需進一步探索。國有企業的工會繼續被納入企業管理層,職工的權利保障就只能寄托于企業經營者的自身素質,由此造成企業工會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設。非國有企業不僅工會組織建設不健全,而且已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大都與國有企業類似,即工會只是企業的“職能部門”,并不能真正代表職工利益。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轉型問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不僅是一種重要的利益平衡機制,而且也是市場運行和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支撐。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效地避免了“弱勢群體”的擴大和需求萎縮,并且在調節市場競爭中資本與勞動的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社會保障雖然以“弱勢群體”為保障對象,但其功能實際上是“保障社會”。在國外的有關表述中,社會保障體系也往往被視為“社會安全體系”。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就功能和社會責任分擔機制而言,有基本保障和補充保障兩個層次。基本保障的提供,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政府的責任,必須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這是市場經濟中政府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重要職能。由此,基本保障堅持調節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則,應該“覆蓋”收入低于一定水平且沒有其他財產收益的所有公民。
利益表達機制問題。在社會發生巨大變革過程中,發生思想觀念的激烈沖突并不奇怪,利益多元化和思想觀念多樣化是社會進步的體現。問題在于,在利益平衡機制還很不健全和完善的條件下,強勢利益集團往往占有甚至壟斷“表達”渠道。這種情況一旦左右現實發展方向,就會加劇社會利益關系的失衡,導致社會矛盾激化。
以改革來完善構建和諧社會的體制基礎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依靠一定的體制和運行機制為前提。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貫穿當前和未來社會發展的總體指導思想,也是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體制基礎的基本原則。
深化行政性壟斷部門的改革。作為計劃經濟的遺產,我國的行政性壟斷不僅在基礎產業、公用事業領域普遍存在,而且在許多競爭性行業中也大量存在。我國供給“瓶頸”的周期性出現,重復建設以及壟斷產品和服務質次價高,基本都與行政性壟斷相聯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性壟斷只應存在非贏利性公共產品和服務領域,其評價不是來自“市場”,而是來自社會。衡量這類企業改革成功與否的標準,主要不是利潤的多寡,而是投入和管理成本控制與接受產品服務的對象滿意程度之間的比較。
建立以利益調節為核心的社會整合機制。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形成合理和有效的利益調節機制,避免、抑制和化解社會利益關系方面的過渡失衡和矛盾。當前,應特別強調公民基本權利平等的社會價值觀,建立規范的利益表達、對話和協商機制,引導各個利益群體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妥善處理各種社會利益關系。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公民、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擴大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空間,發展和完善社區自治、民間救助和慈善團體,使公民在廣泛參與社會治理過程中形成新的和諧關系。政府應改變“包攬一切”的做法,適當合理地向社會“分權”或“還權”于社會,通過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形成社會“自組織”機制,以防止因政府某些短期決策失誤導致嚴重的社會失衡。
推進以政府行為規范為重點的職能轉變。首先是確立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規)規定的事情的理念。當前,應特別重視界定行政立法主體的立法權限和約束條件,防止個別部門以“法”擴權或越權來謀取集團利益。其次是明確政府公共職能,大力減少直接干預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致力于創造一個有利于各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協調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完善政府社會保障的基礎平臺,建立和健全規范的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轉移支付制度。其三是完善政府行為的監督機制。政府活動必須貫徹公開性原則。政治文明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公共權力的行使要透明,這是建立社會監督的基礎。應通過專門的信息公開立法,確立政務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和程序,形成政務公開的制度性框架。按照政府的責任與權力對稱原則,進一步完善政府問責機制。不僅要加強政府行政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督察,發揮審計與監察部門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來自政府“外部”的制衡,特別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制衡。
在憲法框架內穩步推進政治改革。只有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攜手并進,政治改革才能真正取得實質性進展和成功。中國改革已經進入全面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中后期,社會不同層面的政治訴求需要新的整合機制。執政黨的執政方式、對政府權力與責任的有效監督、以個人產權保護為基礎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正在成為啟動政治改革的基本內容。政治改革在憲法和法治框架內的逐步展開,將有力地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確立與完善,并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堅實的政治體制保障。
堅持以人為本的改革觀。在社會利益分層的條件下,應格外重視改革的“利益取向”。現實中有些所謂的改革,不過是某些權力主體或壟斷利益集團假“改革”之名行“牟利”之實,有些則是直接對“弱勢群體”的剝奪。在教育、醫療這類公共服務領域,“市場化”并沒有形成有效競爭局面,而是壟斷價格的不斷上漲。在國有企業改革或改制中,“減員增效”實際成為部分經營者通過剝奪職工分配參與權而增加“存量”收益的手段,產權重組中所謂“經營者持大股”往往演變為大量的“化公為私”行為。至于一些政府部門以改革之名推出的各種“亂收費”,更是明顯具有權力“尋租”性質。隨著改革領域和范圍的不斷擴大,任何具體改革都存在對其“合法性”或“合理性”的追問問題。抽象地談論支持還是反對改革,已經不像早期那樣可以視之為“進步”與“保守”的分野,改革也不是單純的“技術”上是否可行的問題。改革的“合法性”乃至程序的公正性已經越來越重要。堅持以人為本的改革觀,就是堅持改革成果能夠為社會成員普遍認同、普遍分享的改革觀,這是改革獲得“合法性”即社會公正性的基本前提,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堅持的改革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