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地重復開墾利用的意見

時間:2022-06-10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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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我縣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耕地質量,緩解用地矛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開展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內容

建設用地復墾是指因村莊搬遷、道路改線、工礦用地廢棄等原因,致使原建設用地閑置,通過房屋拆除、工程改造等措施,將原建設用地恢復成農用地的行為。

土地整理是指為提高已利用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和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運用工程建設措施,對農村配置不當、利用不合理的農地實施調整、開發和利用的行為。其主要內容包括:對地塊零碎、溝浜交錯、路渠不配套的農地進行統一整理,建成田成方、路成網、水利設施配套的標準農田,提高抗災能力,改善農業生產環境;調整土地利用布局,開發利用閑散土地和廢棄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積。

土地開發是指對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灘等通過工程或農藝措施,使其改造成可利用土地的行為。其主要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荒山、荒地、荒灘等未利用土地的造田造地項目,災毀耕地的復墾項目,園地改造項目,熟土利用項目,土地開發質量提升項目。

二、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實施原則

(一)科學規劃原則。科學規劃是搞好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項目的前提。要按照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益的要求,與小流域治理、地質災害防治及舊村改造、下山移民等工作相結合,與我縣產業發展相結合。

(二)質量第一原則。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我縣經濟發展大局。實施過程中既要注重數量,更要注重質量,嚴格按照工程標準,加強技術指導,強化質量監管,確保工程質量。

(三)公開公正原則。項目要根據土地權屬的不同分別由鄉鎮、村、業主組織實施,制定合理政策。除經土地合法流轉已確定業主的開發項目外,項目建設要按照《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行公開招投標。要實行事務、財務雙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加強對項目工程、資金的監督審計。

(四)開發和保護并重原則。堅持做到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根據我縣產業發展需要,新增耕地提倡由業主經營,也可以分包給農戶耕種,或者由鄉鎮、村統一經營。工程竣工后要及時組織耕種,并落實管護責任。符合條件的適時劃為基本農田。

三、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開發質量標準

1.地塊要求:耕作層厚度在30厘米以上,同一地塊坡度應小于6度;寬度在2.5米以上,內側坡底有排水溝;土壤肥力、土壤質地必須符合農作物基本種植要求。

2.田坎要求:田坎高度不高于2.8米,山體不穩定的地塊邊坡應采用干砌塊石護坡,并用砼壓頂;坡腳遭受水流淘刷的,應采用漿砌石護坡。

3.道路標準:土地開發項目須有機耕路通達。路面寬度一般要求4米以上,并具備排水條件。項目區內應布置適宜生產耕作的田間道路,與項目區外道路相連。

4.水利工程:面積大于15畝的區塊必須按地形布置排(灌)渠系。

四、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程序

(一)申請

項目符合條件的,由項目所在地村委會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國土資源局。涉及多個村的,分別提出申請。

1.立項申請條件:

(1)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連片面積在一畝以上;項目建設期原則上在二年內完成,工程量較大的項目經批準可延長一年。

(2)土地整理:項目連片面積在50畝以上;項目建設期原則上在一年內完成,工程量較大的項目不超過二年;項目所涉及村民或村民代表80%以上簽字同意。

(3)土地開發:項目連片開發面積20畝以上,坡度25度以內;項目建設期原則上在一年內完成,工程量較大的項目不超過二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時必須是耕地后備資源儲備庫里的項目。

2.申請時需提供的資料:

(1)已依法進行土地流轉的項目,需提供土地流轉相關證明;

(2)反映項目區域內地類、土地權屬界線、界址的實測地形圖或地籍圖;

(3)可行性方案:

①建設用地復墾方案主要包括搬遷戶登記表(包括戶主姓名、家庭成員、拆遷面積),復墾后可增加耕地面積、規劃設計意見、拆遷安置方案、資金籌措辦法、進度安排。

②土地整理方案主要包括項目位置、面積、規劃設計意見、權屬調整方案、資金籌措辦法、工程進度安排、質量監管措施、青苗費和墳墓遷移等補償政策、效益分析。

③土地開發方案主要包括項目位置、面積、規劃設計意見、權屬調整方案、資金籌措辦法、工程進度安排、質量監管措施、林地植被補償政策、土壤肥力培育方案、種植方案、效益分析。

(4)項目區域范圍內各種地類面積、權屬狀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簽署的意見。

(5)涉及林地的需有林業部門審核意見。

(6)影像資料。

(二)立項

縣國土資源局收到項目申請后,對資料進行審查,進行實地踏勘、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負責上報立項。

(三)實施

1.測量設計:由縣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進行現狀圖測繪,縣土地整理開發中心對項目進行規劃,設計標準在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前提下適當控制工程投資。

2.項目評審: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規劃進行評審,提倡土地開發與我縣產業發展相結合,做好項目補助資金整合,完善項目規劃。

3.工程預算: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由縣土地整理開發中心或由縣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預算,由縣財政局審核。

4.工程招標: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按我縣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組織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

5.工程施工:項目所在地村委會負責政策處理及工程質量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管,縣土地整理開發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技術指導和巡查工作。

(四)驗收

1.竣工初驗:項目所在地村委會在自行組織驗收合格后提出驗收申請,縣土地整理開發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初驗,復核面積和工程量,并出具初驗報告。

2.復驗:由縣土地整理中心組織驗收材料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復驗。

(五)工程結算

由縣土地整理開發中心或縣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結算,由縣財政局審核后下達補助款。

五、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政策措施

(一)資金籌措方式和管理使用

1.資金籌措方式: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資金采取縣、鄉鎮、村或投資業主共同投資方式籌措。

2.資金管理使用:籌措的資金進入縣財政專戶,由縣國土資源局單獨建帳,會同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項目工程建設資金補助,房屋拆除資金補助,項目實施費補助,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獎勵,項目立項、實施、竣工驗收等費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等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土地調查、基本農田(標準農田)示范區建設等費用。土地整理開發中心的工作經費在土地整理資金專戶和造地改田資金專戶中列支。

(二)資金補助標準

1.建設用地復墾工程資金補助標準

(1)自然村撤并、村莊搬遷等退宅還耕項目每畝補助8000元。

(2)公路改線、工礦用地廢棄等退建還耕項目每畝補助6000元。

2.土地整理資金補助標準

(1)土地整理按工程核定費用總額的四分之三比例補助。

(2)青苗補助按工程實施期限,經濟作物400元/畝.年,其它大田農作物300元/畝.年。

3.土地開發資金補助標準

(1)工程補助:土地平整旱地3000元/畝,水田6000元/畝;項目區內路肩、田坎、渠道等配套工程按工程核定費用總額的四分之三比例補助;項目區外道路連接線按2-5萬元/公里補助。

(2)農作物種植補助:土地開發項目通過驗收后種植大田農作物的按實際種植面積補助300元/畝.年,連續補助3年。沒有落實耕種出現拋荒現象的,按規定收取拋荒費。

(3)熟土利用項目按土地整理標準給予補助。

(4)已竣工的土地開發項目進行質量提升,經縣國土資源局批準,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具體可按土地整理標準給予補助。

(三)實施費用補助

1.鄉鎮實施費按以下標準補助:宅基地復墾3000元/畝,工礦、公路復墾600元/畝;土地整理200元/畝;土地開發200元/畝。工程項目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完成的視情核減,核減比例為按合同規定時間每超過一年的扣20%支付。其中宅基地復墾實施費的40%用于獎勵項目所在村拆遷、復墾有功人員和彌補工作經費,具體獎勵人員和金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2.國土等相關部門的實施費按以下標準提取:建設用地復墾400元/畝;土地整理開發120元/畝。

(四)資金補助款撥付

1.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完成50%工程量撥付總工程款的30%,工程完工并通過縣級初驗后撥付總工程款的50%,項目通過上級復驗后結清余款。

2.土地整理項目:項目開工撥付補助總額的20%,完成工程量50%撥付不超過補助總額的50%,其余補助款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撥付。項目所在鄉鎮、村要保留補助總額的10%作為質保金,在竣工驗收一年后支付給施工單位。

3.土地開發項目:完成50%工程量撥付總工程款的30%,工程完工并通過縣級初驗后撥付總工程款的50%,項目通過上級復驗后撥付總工程款的10%,剩余10%作為種植保證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支付。

4.農作物種植補助按實際種植面積經驗收確認后撥付。

(五)其它相關政策

1.指標管理政策。實施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新增耕地按比例所獲取的建設用地折抵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由縣統一管理使用,建設用地復墾指標優先保證新農村建設。

2.土地政策。為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對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積在一定期限內可歸投資者使用,土地使用期內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允許有償流轉。

六、復墾區塊房屋拆除政策措施

(一)房屋拆除補助范圍、對象

建設用地復墾區塊內農戶所依法批準或祖傳的尚未拆除的房屋。

(二)面積確認

房屋拆除面積按房屋占地面積計算,具體以集體土地使用證面積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實際丈量為準。

(三)核準辦法

對符合補助條件的農戶,以村為單位,在核對房屋占地面積、房屋結構、有否享受過資金補助、補助多少等準確無誤的基礎上,經公示無異議后,列出清冊并附土地使用權證或其它權屬證明材料,由鄉鎮長簽字審核,報縣國土局、縣農辦和縣財政局核準。

(四)房屋拆除政策具體措施:

1.房屋拆除資金補助標準:

復墾區塊房屋拆除補助標準:泥(磚)木結構的,平屋50元/平方米,二層樓房100元/平方米,三層樓房15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的,一層房屋150元/平方米,二層樓房300元/平方米,三層房屋450元/平方米,依此類推。

2.復墾區塊屬于"空心村"改造整治,整體拆除房屋涉及80%以上農戶不需要安置用房的項目:(1)對需要在縣內安置的農戶,按照拆除房屋資金標準補助;(2)對今后不需要在縣內安置的,或超限額不允許安置的,或在限額內自行購房產權調換的農戶,按照房屋拆除資金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60%補助。

3.鼓勵舊村改造縮減建設用地總規模。實施舊村改造后建設用地總規模面積實際縮小3畝以上,并進行建設用地復墾的,經批準給予一次性補助4萬元/畝,用于復墾工程支出、舊村改造的房屋拆遷補助和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由村在鄉鎮監督管理下使用。

4.鼓勵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區內五保戶、低保戶下山移民。五保戶原則上安置到敬老院或閑置房,確實無法落實,需要通過周轉房建設安置,周轉房經批準按規劃建設的,給予建房補助每間10000元;五保戶、低保戶拆除自建的,在享受原有補助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建房補助每間5000元。

5.宅基地復墾單個項目面積較大(相當于自然村搬遷50戶或150人左右)的,經批準可采取"一村一策"提高補助標準。

6.農戶因自身原因房屋未按協議規定時間拆除的,房屋拆除補助資金視情核減,核減比例為按規定時間每超過一年扣20%,并依法組織拆除。核減部分補助資金具體由鄉鎮掌握實施。

(五)房租和拆除獎勵資金補助標準

1.復墾區塊內整體搬遷的農戶經批準確定安置方案后,要求新房建設前在規定時間內拆除房屋的,給予新房建設階段租房費用一次性補助,標準為30元/平方米。

2.復墾區塊內整體搬遷的農戶在規定時間內拆除房屋的,給予拆遷獎勵,獎勵資金標準為:泥(磚)木結構的,平屋10元/平方米,二層樓房20元/平方米,三層樓房3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的,一層房屋20元/平方米,二層樓房40元/平方米,三層房屋60元/平方米,依此類推。

(六)資金撥付方式和實施費用補助

1.資金撥付方式:房屋拆除撥付補助款總額的50%,剩余補助款待建設用地復墾驗收后下達鄉鎮。

2.復墾項目涉及房屋拆遷的,鄉鎮實施費按15元/平方米補助;國土等相關部門的實施費按10元/平方米提取,其使用具體參照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實施費。

七、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是加快推進下山移民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重要手段,對于推進新農村和農業現代化建設,獲取建設用地指標,緩解建設用供需矛盾,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促進我縣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鄉鎮及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的重要意義,積極開展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

(二)建立組織、加強領導

成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縣府辦、農辦、財政、規劃、農業、林業、水務、國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協調全縣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下達鄉鎮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任務,并對鄉鎮進行年終考核。土地整理開發中心受縣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全縣土地整理開發項目的年度計劃制訂、立項申報、技術指導和項目驗收工作,承擔全縣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項目的勘測、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等業務性工作。各鄉鎮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具體工作人員,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抓好落實。

(三)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涉及面廣、任務艱巨、意義深遠。各鄉鎮、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國土部門要組織好全縣的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加強對工作的指導、協調。林業部門要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對不同地類、不同開發方式提出指導意見和林地生態功能修復方案、措施,確保我縣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規劃順利實施。各鄉鎮要按照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規劃,落實項目,明確責任,精心組織,抓好落實。農辦、財政、規劃、農業、水務等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工作要求,根據自身職責,建立項目工程聯系制度,在資金籌集、技術指導、工程質量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認真做好服務工作,確保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工作的順利開展。

八、本意見自下文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文件全部廢止。

九、本意見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